粤轻院办[2001]35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使我院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,根据国务院发布的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(国发[2000]23号)的规定,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院的行政公文(包括电报,下同)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指导和布置工作,请示和答复问题,报告情况,交流经验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,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。学院的各级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都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,准确有效地发挥公文的作用,以便更好地搞好学院的各项工作,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。
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、管理、整理(立卷)、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、衔接有序的工作。
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实是、精简、高效的原则,做到及时、准确、安全。
第五条 各级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,认真执行本办法,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。
第六条 一切经办和经手文件的人员,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,确保国家秘密安全。
第七条 院长办公室是学院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,主管本院的行政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院内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。各部门应当设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。
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
第八条 行政公文种类主要有:
(一) 决定
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,奖惩有关单位人员,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。
(二) 通知
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,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。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,任免人员。
(三) 通报
适用于表彰先进,批评错误,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。
(四) 报告
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,反映情况,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。
(五) 请示
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、批准。
(六) 批复
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。
(七) 意见
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。
(八) 函
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,询问和答复问题,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。
(九) 会议纪要
适用于记载、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。
第三章 公文格式
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、紧急程度、发文机关标识、发文字号、签发人、标题、主送机关、正文、附件说明、成文日期、印章、附注、附件、主题词,抄送机关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。
(一)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,其中,"绝密"、"机密"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。
(二)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"特急"、"急件"。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"特提"、"特急"、"加急"、"平急"。
(三)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,联合行文,主办机关排列在前。
(四) 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与主办部门代字、年份、序号。以学院或院长办公室名义行文,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编排流水号(如:粤轻院总[200×]
××号)。
以职能部门名义行文,则自编序号。
(五) 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、会签人姓名。其中,"请示"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。
(六)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,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。公文标题中除法规、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,一般不用标点符号。
(七)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,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、统称。
(八) 公文如有附件,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。
(九) 公文除"会议纪要"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,应当加盖印章。联合上报的公文,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;联合下发的公文,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。
(十) 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,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。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。
(十一)公文如有附注(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),应当加括号标注。
(十二)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。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。
(十三)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,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、统称。
第十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,参照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》国家标准(GB/T9704-1999)执行。
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(210mm×297mm),左侧装订。承办学院发文,要使用学院统一印制有学院标识的公文用纸。
第四章 行文规则
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,注重效用。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,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。
第十三条 以学院名义向外行文,主要有对上级请示、报告工作;对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联系工作、商洽问题;对院内行文通知、指导、检查全院性工作、答复有关请示事项,发布决定、通报情况、总结工作等。
第十四条 学院的各职能部门在自己主管的业务范围内,可以向学院行文请示、报告工作,询问答复问题或向院内通报情况,通知有关业务工作、会议,以及印发会议纪要等。
职能部门除院长办公室外不得对外行文。
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工作,应当一文一事。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,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,应当用抄送形式,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单位。向所属单位布置工作的公文,如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,应指定一个主办单位。
第十六条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,不得以单位名义直接向领导报送"请示"、"意见"和"报告"。
第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上报公文,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单位和抄报单位,由主报单位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。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,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单位。
第五章 发文办理
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,包括草拟、审核、签发、复核、缮印、用印、登记、分发等程序。
第十九条 一般文稿,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和日常工作程序,谁主管的事项就由谁拟稿。
第二十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:
(一)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及学院的有关规定。
(二)情况确实,观点明确,表达准确,结构严谨,条理清楚,直述不曲,字词规范,标点正确,篇幅力求简短。
(三)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、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(如请示、报告、批复、通知、函等)。
(四)人名、地名、数字、引文准确。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,后引发文字号。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。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、月、日。
(五)结构层次序数,第一层为"一、",第二层为"(一)",第三层为"l.",第四层为"(1)"。
(六)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。
(七)公文中的数字,除成文日期、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、词组、惯用语、缩略词、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,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。
(八)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,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。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,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。
(九)为有利于文件的长期保存,起草、修改、签发文件,一律用自来水笔、签字笔或毛笔书写,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。
第二十一条 拟制公文,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;如有分歧,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,仍不能取得一致时,主办部门应将不同意见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,请示解决。
第二十二条 公文送院领导签发前,由院长办公室进行审核。
(一)文稿审核是提高公文质量的重要环节,凡以学院名义的发文,必须由拟搞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,再交院长办公室核稿。未经处室负责人签字(负责人不在时,可由临时负责人代签)的文稿,院长办公室不予接收。
(二)核稿的重点是:是否确需行文,行文方式是否妥当,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,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等。
(三)在不损原意的情况下,核稿人对文稿可进行删节、文字加工。属于内容方面的重要修改,要先问明情况后再修改,修改后的稿子应征得拟搞单位负责人同意。对内容紊乱,文字冗长,需要做较大修改的文稿,在提出意见后,由拟稿人进行修改。涂改勾划较乱的文稿,应由拟稿人电脑打印清样,再送领导审批。
(四)凡不符合稿件审核有关规定的文稿,应退还经办人,由其按规定办理再审核。经过审核的文稿,核稿人应在文稿上签字和写明核稿日期。
第二十三条 凡以学院名义发出的公文,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后,应送院长办公室复核,然后由院长办公室送主管学院领导签发。重要事项的决定,须送院长签发,主管院领导会签。
(一)审批公文,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,并署上姓名和审批时间。其他审批人同意,在会签栏签名。
(二)以处室名义行文,由各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发。
第二十四条 公文的打印、缮校、用印和发文。
(一)以学院名义发文,必须有院长办公室的复核意见才能打印,打印公文,必须符合规定格式,字迹清楚无误、整洁美观,份数准确。
(二)公文在缮校过程中,如需要修改原稿,应与拟稿人取得联系,属内容方面的重要修改,应由拟稿人请示原签发人同意。打印人员如对文稿有疑问,应与经办人或核稿人联系,不得随意处理。
(三)以学院及各处室名义的发文,均由承办人负责校对、分发。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,确保质量,校对完毕要签名。
(四)公文盖章时,必须检查底稿是否经过有关领导人签发,需要会签的文稿是否已会签,发文的单位名称、落款是否已标明(上行文可不用落款)等。文件原稿是否齐全(含附件)。公文盖章只限于发出的公文和存档的公文,留作他用的公文不盖章。
(五)发文要详细登记。发文时要先检查文件签发、盖章等项是否齐全,发送单位、文件份数是否清楚、准确,急件、密件应加盖急、密件戳。重要文件挂号发出,绝密、机密文件通过保密室发出。密级文件不得利用未采用加密装置的计算机、传真机传输。
(六)重要的电话通知、报告或请求,应同公文一样进行登记、处理。发出的重要电话通话内容要留底稿、收到的重要电话内容要做记录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,抓紧处理。
第六章 收文办理
第二十五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,包括签收、登记、审核、拟办、批办、承办、催办等程序。
第二十六条 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给学院的文电、统一由院长办公室机要室签收、拆封、登记、分办。
(一)上级机关、部门给我院各业务部门的来文、来信,由业务部门拆封处理,各部门收到的文件阅办后,应及时交院长办公室机要室登记处理。出差、出国和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,应及时交院长办公室机要室登记处理。
(二)机要室拆封的文电、应根据内容和部门的分工、及时分送各主管部门办理。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,先由院长办公室主任阅后,再送有关院领导阅批,并根据批示送主管部门办理,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直接分送有关部门。
第二十七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,不得延误、推诿。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,确有困难的,应当及时予以说明。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,应当及时退回院长办公室并说明理由。
第二十八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,院长办公室要负责催办,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,重要公文重点催办,一般公文定期催办。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审批文件,一般不超过三天,急件不过夜、特急件要随到随送,随收随办。
第七章 公文归档
第二十九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,应当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和其他有关规定,及时整理(立卷)、归档。各部门应指定专人承担文书(或秘书)工作,并负责文件资料的整理、立卷工作。个人不得保留应归档的公文、材料。
第三十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,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、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(立卷),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、完整,能正确反映本院的主要工作情况,便于保管和利用。
第三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,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(立卷)、归档,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。
第三十二条 本院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,在履行所兼任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,由其兼职单位整理(立卷)、归档。
第三十三条 拟制、修改和签批公文,书写及所有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。
第八章 公文管理
第三十四条 行政公文由院长办公室统一收发,审核、用印、归档和销毁。
第三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,除注有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,经学院领导或者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,可以翻印。翻印时,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、日期、份数和印发范围。
第三十六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,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。
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,经过鉴别并经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,可以销毁。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,保证不丢失、不漏销。其中,销毁绝密公文(含密码电报)应当进行登记。
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合并时,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。机关撤销时,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(立卷)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。
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,应当将本人暂存、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、清退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三十九条 院内各系向其下属单位行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。